

穗府〔2001〕42號
印發《廣州市鼓勵發展集成電路產業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鼓勵發展集成電路產業若干規定》業經8月27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經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廣州市鼓勵發展集成電路產業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對本市集成電路產業的扶持力度,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從事集成電路設計、制造、掩膜、封裝、測試以及相關配套項目的集成電路企業。
集成電路企業須經市經委會同市計委、科技局、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稅務部門共同認定。
經認定的集成電路企業除按本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外,還可同時享受《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穗字〔1998〕21號)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條 本規定由市經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條 2005年前投資的重大集成電路項目,對其建設期內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的人民幣部分,市財政可以提供1—1.5個百分點的貸款貼息,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條 本市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投資集成電路企業,符合條件的,政府按其投資注冊資金的部分給予適當的資金配套。政府的投資不行使表決權,不參與分紅,但可以議價轉讓退出。
第六條 政府將在市科技三項經費、技術改造項目貸款貼息資金、挖潛改造資金、技術創新專項資金等各類專項資金,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經費,擇優和有重點地支持集成電路領域的設計、研發和開發。
第七條 在本市設立的集成電路生產及相關的重大項目,經認定屬于技術先進、市場前景好的,比照鼓勵外商對能源、交通建設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扶持。
第八條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薪酬和培訓費用,經稅務部門批準后,可按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第九條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新的集成電路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條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設備、原材料、消耗品,按國家有關規定免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十一條 集成電路設計業視同軟件產業,適用國家、省、本市對軟件產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稅務部門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對集成電路企業研究開發費實行據實稅前扣除。
第十三條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實行加速折舊,以促進企業的設備更新換代。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報經主管財政、稅務部門核準,集成電路生產性設備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第十四條 集成電路企業獎勵或者分配給有關人員的股份紅利,直接投入到生產經營的,經主管地稅部門批準,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從事集成電路研制、開發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在轉化職務科技成果時,科技人員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形式獲得的個人獎勵,經主管地稅部門批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十五條 集成電路企業購買國產設備,符合《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規定的,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買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實行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仍可按設備原價提折舊。
外商投資的集成電路企業購買國產設備,如該類設備屬免稅目錄范圍的,除抵免企業所得稅外,還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
第十六條 在本市投資新建集成電路芯片制企業,政府將為投資者提供“七通一平”(通水、電、路、氣、排水、排污、通訊和平整)的土地,期限為30年。但投資企業不得改變土地使用性質,不得轉讓或者抵押。
前款以外的其他集成電路企業自建研究開發、生產基地的用地,可按《廣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標準》規定,按工業用地標定地價50%計收土地出讓金。新建或者新購置的生產經營場所,自建成或者購置之日起5年內免征房產稅或者城市房地產稅。
第十七條 集成電路制造企業實行優惠電價政策,其生產用電執行省網電價(市優惠電),同時每千瓦時0.5元以上部分由財政給予補貼,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5年。
第十八條 集成電路制造企業的實際用水(辦公與生活用水除外)每噸1.0元以上部分由財政給予補貼,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5年。水電的補貼標準可以隨水電成本的變動做相應調整。
第十九條 對2005年以前新建的集成電路制造企業免收自來水、煤氣和供(配)電增容費。
第二十條 集成電路制造業所需的國內外高級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及其家屬落戶本市,不受進入本市戶口指標限制,并免征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
第二十一條 持外國居留證的海外留學人員從事集成電路產業工作的,其工薪收入可視同境外收入,在計算個人應納所得稅額時,除減除規定費用外,可以適用附加減除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鼓勵個人創辦集成電路芯片設計公司。對于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芯片設計項目和相關的集成電路投資項目,市政府可以給予適當的資助。
第二十三條 經主管部門認定,對成功引進集成電路項目的國內外人員或者國內外企業(機構),市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集成電路企業的產品內銷,不受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條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場等單位為集成電路制造企業的進出口貨物設立特快專門的報關窗口,提供24小時便捷的通關服務。對不涉證、不涉稅的保稅貨物可按規定通過“綠色通道”辦理通關手續;對應稅貨物,在提供或者辦理擔保的前提下,按先放后征的方式辦理;對從事集成電路生產的A類企業給予先放后稅的待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的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只適用于在本市設立的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者線寬等于、小于0.25微米的超大規模集成電路芯片制造企業。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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